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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物流 :知名網絡貨運平台涉嫌虛開被立案調查 ,來看看網絡貨運平台需要注意的3個稅務風險點

發(fā)布者:振宇物流 發(fā)布時間(jiān):2021-09-06 10:11:37 9月2日省事物流平台微信公号發布一則情況說明:浙江省事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現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局和公安經偵部門立案調(diào)查,我們正積極應對(duì)此次公司的法律風險 ,截止今日,該案尚在公安偵查階段,未經法院審判 。
 
據悉省事物流平台公司全名爲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取得浙江省第一張“網絡貨(huò)運”牌照。目前該(gāi)案尚在公安偵查階段。
 
據公開信息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千餘家企業取得瞭(le)網絡貨運經營資質 。在交易類平台中,網絡貨運平台占比高達(dá)90%。對網絡貨運平台企業來說,當前階段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梳理排查共性稅務風險點,守住稅務安全“紅線”。最近,稅務機關對一些網絡貨運平台和主營業務爲道路貨物運輸的企業,開展瞭(le)2019~2020年度稅務風險應對工作,發現網絡貨運平台普遍存在3個稅務風險點。
 
風險點(diǎn)一:代開發(fā)票收取手續費
 
稅務人員對(duì)C網絡貨運平台的經營流程進行梳理時發現,C平台在向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服務和代辦(bàn)涉稅事項時,按照所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向對(duì)方收取千分之五的代辦(bàn)費。
 
網絡貨運的前身是無車承運。2019年9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yú)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bàn)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号,以下簡稱“12号文件”),将“無車承運”更名爲“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根據12号文件,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爲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爲。
 
實務中,網絡貨運平台通常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bìng)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由於(yú)貨運流動性強,跨區域經營的情況比較普遍,網絡貨運平台往往涉及爲實際承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号,以下簡稱“405号文件”)規定,網絡貨運平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且代開發票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将取消其代開專用發票的試點資格。
 
12号文件明確(què)要求,網絡貨運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一旦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爲 ,稅務部門有權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於(yú)代開發票卻收取費用等行爲,稅收政策已經明令禁止,網絡貨運平台一定要注意遵守。
 
風(fēng)險點(diǎn)二:無法實現信息管控和交互
 
稅務人員對A運輸企業和X網絡貨運平台公司合作的全流程進行梳理時發現,X平台在爲A公司提供線上服務時,由於(yú)無法實現物流信息全程跟蹤,運費的交易和結算無法完全實現線上透明。由此,稅務人員認爲,X平台並(bìng)未達到相關政策對網絡貨運平台資質的要求。
 
12号文件明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yú)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並(bìng)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适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同時,還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态管理。
 
405号文件要求,網絡貨運平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按照12号文件的規定,需取得經營範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二是具備(bèi)與開展業務相适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态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迹實時展示,並(bìng)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迹數據。三是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四是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bèi)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實現對貨物裝載及運輸過程的全流程管控,以及信息記錄保存和運單數據的實時傳(chuán)輸,既是網絡貨運平台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必備(bèi)的能力,也是其開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必須滿足的條件 。網絡貨運平台如果不注意對信息數據的實時監控和記錄保存,将導緻其無法滿足相應條件,失去相關運營資質,進而影響其後續經營。
 
風險點(diǎn)三:支付違約金時所要發(fā)票
 
稅務人員對B運輸公司與Y網絡貨運平台的合作流程進行梳理時,通過核查平台記錄的物流信息和交易、資金等相關信息,發現B公司與Y平台多次簽訂瞭(le)合同,但由於(yú)Y平台自身原因,導緻合同未履行即終止。Y平台在支付違約金後,又向B公司索要增值稅發票。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爲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爲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 、補(bǔ)貼、基金、集資費 、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bèi)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未執行即終止,不屬於(yú)增值稅應稅行爲,所産(chǎn)生的違約金也不構成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因而,Y平台不得要求B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隻能獲取其開具的收據;Y平台也不得以此爲依據計算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網絡貨運平台需要遵守及時提供注冊和運營數據、不提供危險物品運輸撮合業務等運輸安全“紅線”,也要守住稅務安全“紅線”。實務中,取得相應資質的網絡貨運平台,往往已經初具規模,並(bìng)具有一定的稅務管理基礎。在謀求創新發展的過程中,網絡貨運平台務必從細節處著(zhe)手,注意對日常稅務事項的合規處理。

來源:稅籌(chóu)圈、華稅教育/發(fā)現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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