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公司:全國首個快遞業價格行爲規則出台:不得哄擡價格
發(fā)布者:振宇物流 發(fā)布時間(jiān):2019-12-30 09:06:36
爲規範本市快遞業價格行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企業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公正、公平、公開的快遞市場(chǎng)價格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市場(chǎng)監督管理局制定發布瞭(le)《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爲規則》,稱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标明的費用,具有競争關系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等。
規則指出,快遞業價格實行市場(chǎng)調節價,由經營企業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chǎng)供求等情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chǎng)公平競争形成價格。快遞業經營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chéng)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chǎng)價格秩序。快遞業經營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實行明碼标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快遞業經營企業應當在服務網點、網站等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标價,公布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内容)、計價規則等。标價内容要真實明確(què)、清晰醒目,價格變(biàn)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對應的标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快遞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标價内容一緻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消費者選擇、查詢。
規則還稱,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爲: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内容)、計價規則等内容;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标明的費用;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使用兩種不同标價方式,以低價招徕顧客並(bìng)以高價進行結算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内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對消費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條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标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具有競争關系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争;爲瞭(le)排擠競争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
來源:物流指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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