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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物流:網貨運平台進項抵扣解決方案及合規分析

發(fā)布者:振宇物流 發(fā)布時間(jiān):2020-06-19 09:06:53 重溫一下“稅總函[2019]405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diǎn)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讀: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diǎn)政策解讀(dú)
 
  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貨運司機)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 ,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号,以下簡稱《通知》),明確(què)開展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
 
  一、爲(wèi)什麽(me)要出台《通知》?
 
  貨運業流動性強,跨區域經營的情況普遍。爲便利貨運司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17年,稅務總局在允許貨運司機異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結合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下發瞭(le)《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号,以下簡稱579号文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對貨運司機通過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台承攬的業務 ,允許物流平台爲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年9月,交通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号,以下稱《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範圍爲“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同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於(yú)2019年12月31日結束。爲繼續爲貨運司機提供開票便利,稅務總局在原579号文件的基礎上下發《通知》,明確開展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繼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台企業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bìng)代辦涉稅事項。
 
  二、哪些企業可以爲會(huì)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納入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分别是:按照《辦(bàn)法》規定,取得經營範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具備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 、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态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迹實時展示,並(bìng)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迹數據,;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另外,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取消其試點企業資格。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成爲試點(diǎn)企業後,可以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爲其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三、原适用579号文件的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diǎn)企業是不是可以繼續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通部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工作已於(yú)2019年12月31日結束,579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原适用579号文件的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企業 ,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繼續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diǎn)的物流平台企業可不可以成爲網絡平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diǎn)企業,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台企業,如果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並(bìng)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納入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貨車司機A是試點企業B的會員,此前由於(yú)A未辦(bàn)理工商登記,B企業不能爲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A已辦(bàn)理臨時稅務登記成爲貨物運輸小規模納稅人 ,其通過B企業承攬的貨運業務,B企業能否爲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通知》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如果符合辦(bàn)理瞭(le)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注冊爲平台會員等4個條件,即使未辦(bàn)理工商登記,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就其在平台承攬的貨運業務,向試點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A司機通過試點(diǎn)企業B承攬的貨運業務,可以按規定向B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 、試點(diǎn)企業能否就其會員的所有業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按照《通知》規定,試點企業僅限於(yú)爲會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以及會員發生的其他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産(chǎn)、無形資産(chǎn)等應稅行爲,試點企業不得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會員向試點(diǎn)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試點(diǎn)企業如果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應該怎樣處(chù)理?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不得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bàn)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簡稱55号公告)的相關規定 ,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bìng)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八、會員通過試點(diǎn)企業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除瞭(le)由試點(diǎn)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員在境内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既可以按照《通知》規定,委托試點(diǎn)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55号公告的有關規定,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注意的是 ,會員的同一筆(bǐ)業務不得重複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試點(diǎn)企業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何進行納稅申報(bào)?
 
  試點企業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並(bìng)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企業爲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於(yú)試點企業的應稅收入 ,在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無須申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bìng)将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十、會員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bìng)代爲繳納相關增值稅款後,如何進行納稅申報(bào)?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季申報(bào)或按月申報(bào)),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diǎn)企業代爲繳納的增值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bào)納稅。
 
按照網上流傳的某信息公司提供的解決方案 ,小編逐一評價其稅收合規風險,並(bìng)在此基礎上給出自己的建議。首先說明一點,在交通部的意見裏,網絡貨運平台傾向於(yú)利用互聯網+的經營模式。但本文並(bìng)不排除利用線下建立聯系的情形,隻要是以承運人身份簽訂合同,再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就都屬於(yú)本文讨論的範圍。
 
以下内容僅(jǐn)做爲交流探讨,歡(huān)迎大家一起加群讨論 。
 
将運輸車(chē)輛作爲固定資産(chǎn)作進項抵扣
 
個體運輸戶以網絡貨運的名義購買車(chē)輛 ,機動(dòng)車(chē)發票直接開具給網絡貨運平台。
 
評析:資産是由企業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網絡貨運平台並(bìng)不能實際控制車輛,不屬於(yú)該平台的資産,将相關進項稅金抵扣,涉嫌偷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辯解的理由:稅務局舉證其不能實際控制車輛難度較高。難度或許高,但並(bìng)不是不能舉證,比如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外調,比較容易發現。而且在坐實證據之前,平台既然将車輛當作自有資産,就應該将車輛産生的所有收益作爲自己的收入申報,但卻不能取得相對應的成本和進項抵扣,這是一個巨大的風險。
 
直接虛購成品油增值稅發票
 
各地燃油增值稅虛票市場價格在 2%~4.5%,平均採(cǎi)購成本爲3%,並(bìng)按照不超過銷項總額40%的額度做燃油進項。
 
這種作法簡單(dān)粗暴,赤裸裸的讓他人爲自己虛開,稅額(é)超過一萬即入刑,實爲下下之策。
 
大型運輸(shū)企業(yè)的“安永模式”
 
目前,主營業務爲實際運輸業務的企業一般通過下述兩種模式來解決增值稅進項問題。一種是以大型物流企業爲代表的“安永模式”。在此種模式下,企業拆分成運輸與貨代兩類主體,分别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並(bìng)通過内部轉移交易的方式,理論上可以做到0稅負。由於此種模式最初是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提出的,因此被稱爲“安永模式”。财稅36号文發布後,“安永模式”存在極大的稅務風險,同時此種模式也損害瞭(le)委托方的利益。
 
評析:1.物流服務和運輸服務是不同的概念。貨代公司如果提供物流服務,提供協助聯系車(chē)輛等物流服務,按6%稅率開具物流服務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一方面購進關聯公司的運輸服務取得9%的抵扣,另一方面将相應運輸服務以6%稅率的物流服務名義銷售給下家,也是典型的虛開發(fā)票,危害同上。
 
中小型運輸(shū)企業的 “按次租賃(lìn)”模式 
 
網絡貨運平台通過線上或線下就具體某單(dān)業務聯系個體運輸戶後,設計單(dān)次租賃協議。在單(dān)次租賃期内,其成品油、輪胎、修理費由網絡貨運平台抵扣 。如個體運輸戶能向其開具車(chē)輛租賃費,可另行抵扣。
 
評析:1.成品油、輪胎等消耗與該次租賃業務建立關聯難度較高,有較高的虛開稽查風險。稅務官員普遍認爲隻有自有車輛或長(zhǎng)期租賃車輛其運營産(chǎn)生的生産(chǎn)成本才能進入到運輸公司進行抵扣,稅企争議較大。 
 
改進建議:網絡貨運平台可以與個體運輸戶建立長期租賃合同,該租賃期内,個體運輸戶所有的業務都以無車運輸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平台爲個體運輸戶的所有業務都開具發票,並(bìng)作爲自己的收入申報(bào),這樣可以較好解決抵扣資格問題。面臨的問題可能是取得發票困難,可以組織專門隊伍索取發票。 
 
2.給付司機報(bào)酬,須履行個人所得稅及社保費(fèi)用代扣代繳。
 
單車異地開票 
 
“單車(chē)異地開票”是指以單個車(chē)輛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爲主體,在業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車(chē)籍所在地視爲爲“本地”,業務發生地視爲“異地”包括:業務委托人所在地、發貨人所在地、收貨人所在地。單車(chē)可以在固定期間内選擇上述任一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並(bìng)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評析:

1.平台僅限於爲會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專用發票,所以平台需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
 
2.結構性稅差高達(dá)6%,超過實際增值,造成超額(é)稅負。
 
以上方案各有利弊,綜合比較,在當前無更新政策出台的前提下,小編認爲第四種方案的改進版,将按次租賃改爲長期租賃可能更符合稅務機關的實務要求。一般來說,個體運輸戶在某段時間内業務線路和服務客戶相對固定,安排專門團隊爲其打理進項抵扣事項是可行的,比如按規定索取成品油發票、修理費發票等。但不足之處在於(yú),由於(yú)司機和個體工商戶是其他個人,無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機提供的勞務費和車輛租賃費無法取得抵扣。對現行稅收政策的改進建議是放開對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的限制。這樣,網絡貨運平台可以取得更多合理的抵扣,也将“長期租賃”模式下的所有經濟關系都納入瞭(le)稅收管理,也爲個體運輸戶和司機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管理提供瞭(le)抓手。
 
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病是有超額稅負的存在。由於租賃費和個人勞務費上遊的增值稅鏈條沒有打通,所以網絡貨運平台隻能接受3%的超低抵扣率,承擔瞭(le)超過實際增值部分的稅負。一個徹底的辦法是模仿農産品核定扣除政策,對網絡貨運平台的實際增值率進行測算,按其輸出的運輸服務量核定其各項支出的進項稅額。一方面有效降低稅企雙方的遵從風險和管理風險,另一方面也将網絡貨運行業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稅負,減少對公路運輸市場價格的幹擾。考慮到農産品核定扣除行業並(bìng)未完全擺脫對發票的依賴,所以能發揮理想作用的網絡貨運核定扣除還必須是一個升級版的核定扣除方式。

來源:物流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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