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公司:“安全可靠”和“誠信合規”網絡貨運平台
發(fā)布者:振宇物流 發(fā)布時間(jiān):2019-11-04 09:06:10
“安全可靠”和“誠(chéng)信合規(guī)”網絡貨運平台硬标準
最近幾年來,随著(zhe)物流貨運網絡平台的興起,諸如“客車違法拉貨”、“超限超載”等行業亂象也屢屢發生,嚴重阻礙瞭(le)貨運網絡平台的健康、有序發展。不過,随著(zhe)《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即将正式實施,這些行業亂象也将有望在源頭禁止。
需要強調的是,《辦(bàn)法》共分4章30條,而“安全”是其中高頻次出現的核心關鍵詞(cí)之一。
事實上,早在“無車(chē)承運人”試點工作開展期間,相關政府部門就已經意識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爲影響新業态發展的瓶頸制約,迫切需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爲新業态發展營造公平競争的市場(chǎng)環境。
爲此,《辦法》基於(yú)運輸安全、市場公平等方面的考慮,明確瞭(le)對網絡貨運平台的經營要求,尤其是在安全管理角度,對網絡貨運平台提出瞭(le)嚴格要求。《辦法》第十條強調:“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同時,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緻”、“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範圍”。
由此來看,安全管理和風險管控是相關政府部門對網絡貨運平台管理中最看重的方面。同時,這也相應地對網絡貨運平台的審核規範及安全提出瞭(le)更高要求,而且對平台的抗風險能力是一種考驗。不僅如此,《辦法》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嚴格要求,也是在某種程度上對“共享經濟”的進一步規範,這其中信用體系的建設對於(yú)網絡貨運平台而言尤爲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具有前瞻性發展戰略眼光的平台企業,在較早時候就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審核規範及安全的重要性,並(bìng)爲此採取瞭(le)多種有效的針對性措施。比如中儲智運,爲從源頭解決“信任”問題,在平台創立之初就建立瞭(le)嚴格的會員準入機制,並(bìng)在實名認證的基礎上引進瞭(le)“動态人臉識别技術”,成爲物流行業最早在審核機制中引進這項技術的平台企業。
從宏觀角度而言,随著(zhe)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構建以信用爲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正逐步成爲市場建設的重中之重。貨車司機作爲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人員流動性大、年齡偏高、互聯網接入度不足,而且對於(yú)這一群體的有效征信數據也不充分。基於(yú)嚴格的審核機制,通過網絡貨運這一核心場景,可以更加有效地補齊這一群體的相關征信數據,讓貨運市場乃至國民征信體系的建立更加完善、科學、多元化。
不僅如此,由於(yú)傳統物流行業的貨主與司機之間存在大量的中間環節,使得誠信運輸管理被解構至多個小而散的業态當中,久而久之導緻司機與貨主之間長期缺乏信用背書。網絡貨運平台對於(yú)信用體系的要求,不隻是針對司機,對於(yú)貨主方同樣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安全大數據。假設國家相關部門以及網絡貨運平台能夠與貨主、司機同步每一筆(bǐ)訂單的交易數據,貨主方無法發布超載違規貨源,司機端也無法承運超過車型規定的運輸訂單,從業務源頭解決道路貨運安全問題,那麽類似“無錫高架橋坍塌事件”則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夠得到有效遏制。
事實上,爲瞭(le)解決整個物流行業信用體系相對較差的局面,一些平台企業通過信用體系的推廣,用誠信加以約束,在促使司機和貨主的誠信度日漸提升的同時,也有效地淨化瞭(le)平台内的服務環境。比如,滿幫集團通過選取客戶基本資料、平台交易服務質量、投訴糾紛産生情況、增值履約守信度四個維度建立瞭(le)平台信用體系大數據模型——梵高系統,爲每個用戶進行更加精準細緻的信用畫像。而中儲智運在加強審核機制建設的同時,也對信用體系的建立給予瞭(le)更多關注,針對司機、貨主自主研發瞭(le)“核桃信用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基於(yú)相應的指标維度分别構建瞭(le)“司機信用模型”和“貨主信用模型”,爲網絡貨運領域量身定制瞭(le)全新信用評分體系,對物流行業金融産品的創新、平台會員信用數據庫的建立,以及物流信用體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數據模型的建立不隻是算法的研發,更需要大量真實物流數據的支撐,各個平台目前基本都擁有自己的網絡貨運信用體系算法,但運力交易數據的維度、完整性、真實性實際上千差萬别。當《辦法》正式實施的時候,會要求平台數據與交通運輸部監測中心進行數據打通,這對於(yú)所有網絡貨運經營者來說,都将是一次終極考驗。如此看來,反而是過往堅持規範化經營,累計瞭(le)大量真實交易數據的平台具有更大的先發優勢。
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現在距離《辦(bàn)法》的正式實施越來越近,而面對即将到來的全新發展趨勢和市場(chǎng)環境,“安全可靠”與“誠信合規”一定是今後網絡貨運平台發展的基礎,《辦(bàn)法》第十條的規定,或将成爲今後網絡貨運平台準入的一項硬性标準。
來源:物流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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